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328执76号
申请人贵州新海鹰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铺助用房B6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7333374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三路南深茂商业中心19A-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17813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8)黔0328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贵州新海鹰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有工程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手续,但该工程款还不具备拨付条件。申请人贵州新海鹰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该工程款拨付条件成就时,本案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湄潭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8执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