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海鹰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新海鹰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115执15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新海鹰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6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关于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贵州新海鹰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黔0115民初40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向申请人贵州新海鹰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息15571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81元,律师费87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如下查控措施:
1、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10月22日、11月2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账户零星存款,本院已进行轮候冻结,其余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财产信息。
2、2019年11月3日本院委托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到余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情况,***名下无缴存信息。
3、2019年11月21日本院委托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到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的房产,被执行人***在余姚市内没有有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9月27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5、2019年11月27日,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采取拘留措施。其后,被执行人表示2019年12月6日先行支付80000元,余款从2020年2月份开始每月支付4000-5000元,直到还清为止。
2019年11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州新海鹰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贵州新海鹰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经本院约谈,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0115执151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闻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