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328民初764号
原告:贵州新海鹰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630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阳天源装饰工艺厂,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茶店黄山冲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升之子。
被告:南京新立讯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7号7栋8楼801-810室。
法定代表人:毛霖,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新海鹰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天源装饰工艺厂诉被告南京新立讯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新海鹰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天源装饰工艺厂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新海鹰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天源装饰工艺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645元,由原告贵州新海鹰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天源装饰工艺厂负担。
审判员曾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