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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申诉申请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4)一中行监字第365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
委托代理人***(**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女,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男,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首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12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研,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因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一案,不服本院(2012)一中行终字第7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再审人**称,自己在工作中,发生精神疾病,为此自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海淀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海淀人保局驳回了自己的申请。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海淀人保局比照职业病认定自己为工伤,但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自己的请求。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原审行政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伤(视同工伤)认定的情形。综上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的依据不足,原审行政判决正确。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