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9民初3262号
原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盘龙路2号盘龙居小区公寓楼8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9135047M。
法定代表人:顾峰成,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毅华,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壮族,1956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邕宁区,现住址不明。
原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本案欠款已全部支付完毕为由,自愿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申雨鑫
人民陪审员  梁雪峰
人民陪审员  韦京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朱 颜
书 记 员  黄冠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