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9民初3267号
原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盘龙路2号盘龙居小区公寓楼8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9135047M。
法定代表人:顾峰成,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毅华,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宁市。
原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本案款项为由,自愿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申雨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丽名
书 记 员 吕小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