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9执1117号
广西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西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垫付的贷款本息5707.29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核算各项费用合计7654.14元,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分别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各3827.07元到本院农行子账户,该款项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7604.14元处分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广西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至此,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