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9执1116号
***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垫付的贷款本息732.2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26日履行999元到本院农行子账户。该款项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949元处分给申请执行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至此,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