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大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威海大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威海国威电子有限公司、威海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1091民初2595号
原告威海大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国威电子有限公司、威海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大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威海大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海亭 人民陪审员  姜悦国 人民陪审员  鞠洪娜
法官助理任怀钰 书记员杨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