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1民初2251号
原告:威海大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657505592,住所地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家夼村南。
法定代表人:宁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川,男,汉族,1982年5月23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威海洪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65946569C,住所地威海市高区洪福庄园24#4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术全。
原告威海大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洪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威海大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大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大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8元,减半收取计1654元,由原告威海大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宫云举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