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壹平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壹平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22159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寅,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壹平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一路深业进元大厦**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15765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被告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壹平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