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1008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6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合刚,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与被告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劳务关系,2019年11月3日原告开始给被告承包工程干更换玻璃活,工程项目名称:外墙修复。工程地点: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一路6号SOHO同盟XX座,活于2020年1月11日按时按质量完成。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000元。被告至今下欠原告劳务费31600元未支付。原告一直向被告索要劳务费,被告既不想原告支付也不协商解决,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由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因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裁定受理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形成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于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余 洁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张 石 磊
打印:张石磊 校对:张石磊 2021年 月 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