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8978号
原告: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 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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