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3民初28658号
原告: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绿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绿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法律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安绿能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和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签订《债权债务抵销协议》,约定对互负债务的1159200元进行冲抵,冲抵完成后,被告仍欠原告货款921779.2元,应当在2019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0万元,2019年3月30日前付清剩余款项。但原告仅于2019年5月份支付221779.2元,2019年8月7日支付280000元后再未支付任何款项,仍欠付原告4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被告应将该欠款支付给管理人。管理人曾于2022年向被告发函索要,但其仍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判如所请:1、被告偿还420000元货款;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49656.83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西安绿能电气有限公司辩称,欠付货款属实,金额属实。违约金不认可。本来有三方协议,协议走了半截走不下去了。手续走完的话早就付了。中间相关领导都把字签了,就只剩总经理签字这一步了。
经审理查明,被告对本案事实及欠付货款420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违约金,原被告双方2018年12月27日签订的《债权债务抵销协议》约定,违约逾期付款,应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守约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债权债务抵销协议》、进账单、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认可欠付原告货款4200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4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用其单位个人欠款抵销本案货款,因最终未达成一致,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违约金,双方《债权债务抵销协议》有约定,原告主张逾期违约金49656.83元,未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西安绿能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420000元及违约金49656.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5元,减半收取计4172.5元,由被告西安绿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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