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士嘉通讯系统有限公司

广东德士嘉通讯系统有限公司与软创智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2016民初1945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15民初1945号
原告:广东德士嘉通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宾路730号广州市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创新大厦5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软创智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1号院1号楼5层2单元06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05560892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德士嘉通讯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软创智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过程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之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已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威海视频侦查项目实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附件、《合作开发视频侦查系统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显示,双方约定的开发成果包括软件和硬件在内。其中《合同》第8条及《协议书》第四条均对知识产权归属作出约定,明确约定“产生的所有技术文档及源代码等成果均归原告所有,被告在向原告提交工作成果后,不得再保留、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否则将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被告保证所提交的工作成果不侵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被告承担。”根据上述约定,本案实际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在内,因该类纠纷属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权管辖。此外,根据《合同》第9.9.3约定:“如无其他规定,双方同意将协商解决未果的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甲方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亦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地域管辖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