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3执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德士嘉通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宾路730号广州市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创新大厦51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7622698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洁,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优选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3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6411017C。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东德士嘉通讯系统有限公司与优选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粤01民终10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返还款项1785765.88元,支付违约金89258.30元,并负担诉讼费43310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8)粤0113执338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优选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本院亦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证券、工商、国土、车管、银行、互联网银行等部门查询,情况如下:共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85692.71元,扣除执行费后全额发放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优选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但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洁
审判员***
审判员*冰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