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执6028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三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辰区铁**路天盈**道**号,组织机构代码74913982-1。
法定代表人:李国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购物,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新兴**道**号道43号,组织机构代码76433541-7。
法定代表人:杨宗朝,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三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购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6900元,此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执行人现正处于改制中,暂无给付能力。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62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左明江
审判员 张洪春
审判员 刘玉春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