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凤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8执异1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凤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南通路67号凤城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2004107788G。
法定代表人:陈小梅,主任。
申请执行人:厦门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联发花园B座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62813。
法定代表人:江锦东,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凤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凤城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不予执行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90897号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凤城街道办事处以其与申请执行人厦门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不予执行厦仲裁字20190897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凤城街道办事处撤回不予执行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凤城街道办事处撤回不予执行厦仲裁字20190897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乔金
审 判 员 马传科
审 判 员 吴金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亚莉
书 记 员 谢炜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