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2民初953号
原告:镇江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
法定代表人:许健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志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江锦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镇江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镇江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75.5元,由原告镇江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许程凯
书 记 员 赵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