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407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军,男,汉族,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8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4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被申请人:厦门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联发花园B座305室。
法定代表人:江锦东。
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军与被申请人***、**、厦门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据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4077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厦门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厦门松柏支行支行账户12×××23存款100000元。由于周军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厦门松柏支行账户12×××23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书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逢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