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4077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男,汉族,1966年8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被告:**,男,汉族,1989年4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被告:厦门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联发花园B座305室。
法定代表人:江锦东。
原告***与被告***、**、厦门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吴春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