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702民初905号
原告: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强。
公司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禹睿,云南睿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桂雪梅,云南睿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江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军。
公司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和孟臣,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江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禹睿、桂雪梅及被告丽江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和孟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480738.15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前述工程款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年息6%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4月15日为¥381633.23元。以上合计:¥8862371.37元;3、请求判令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6月签订《丽江复华度假世界项目悦境、源著、楹台及酒店小市政工程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丽江复华度假世界项目悦境、源著、楹台及酒店小市政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室外雨水工程、室外污水工程、室外压力排水工程、室外电气等工程。合同含税金为16092277元,合同价款按固定单价确定,且由被告按照进度拨付工程款,具体为:月工程进度款按月形象进度的70%拨付;工程完工后,累计拨付至已完工工程估值的80%;竣工验收结算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为质保金。经双方确定的设计变更、洽商费用总额不超过合同额度5%,随结算款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并按照被告设计变更要求对超出合同范围部分的工程进行了施工。施工期间,经原告申请,被告分别于2017年10月23日、2017年11月15日、2017年11月27日、2018年1月15日、2018年1月26日向原告支付了工程进度款¥1190363.66元、¥1546861.80元、¥2712673.25元、¥1696251.51元、¥2619537.43元,合计¥9765687.65元。由原告施工的工程于2018年7月初竣工,于2018年7月15日交付被告实际使用,并经被告、总包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报送了竣工验收资料及结算书(报送结算金额为¥19206764.05元)。经被告审核后,被告于2018年11月28日将审核结果发送给原告,确定工程结算金额为¥19206764.05元。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及被告审定的金额于2018年12月27日再次报送结算书,要求被告盖章,但被告至今未在原告报送的结算书上盖章,也拒绝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扣除已付部分外,被告还需向原告拨付工程款¥8480738.15元(不含5%质保金)。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且被告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主要是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稳定,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丽江树林旅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系合法有效,但双方未做统一的结算,故原告要求支付剩余款项暂无付款依据,需双方达成一致的结算意见后方可,故请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第二组证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第三组证据《丽江复华度假世界项目悦境、源著、楹台及酒店小市政工程合同》、第七组证据人力资源劳动合同中除黄锦利劳动合同照片之外其他人的劳动用工登记名册、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执行劳动人员表,被告质证均无异议,故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原告提交的第四组证据中《竣工验收单》、《资料上报登记表》、第五组证据丽江复华度假世界项目悦境、源著、楹台及酒店小市政工程合同结算资料中的工作联系单、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单、施工图纸、收方单及现场照片已有核对无异的原件,且被告质证亦无异议,结合已采信的第七组证据中人力资源劳动合同情况,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原告提交的第四组证据中的网页截图未能证明其待证内容,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第五组证据丽江复华度假世界项目悦境、源著、楹台及酒店小市政工程合同结算资料中的OA系统报送流程表、第六组聊天截图系电子证据,原告未进行公证确认,被告质证亦不认可,故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原告提交的第七组证据人力资源劳动合同中黄锦利劳动合同照片系复制件,被告质证不予认可,原告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依法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2017年6月9日,原告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中标被告丽江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丽江悦境、源著、纳街及酒店小市政工程,后被告丽江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作为承包人(乙方)的原告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丽江复华度假世界项目悦境、源著、楹台及酒店小市政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丽江复华度假世界项目悦境、源著、楹台及酒店小市政工程,甲方合同联系人为王保全、乙方合同联系人为和八一,工程承包范围为丽江复华度假世界项目悦境、源著、楹台及酒店小市政工程所有材料采购、安装及测试完成(包含设计优化、相关资料报验及验收)。工程承包方式为固定单价(本工程内所有项目的工程量为暂定数量,无论最终确定的工程量与原暂定数量存在任何差别,合同工期及合同单价均不会做任何调整)。合同中没有适用及类似于此变更价格,变更单价调整方式:以公平的市场价计算,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参考当地定额及造价信息平均价。开工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完工时间为2017年10月20日,工期为128个日历天。合同含税金额为人民币16092277元。每月按经核实的累计至该月所完成的工程进度计算累计完成工程款,按照累计完成合格工程工作量的70%再扣除前期已支付款项后支付余款(中期付款额的计算内不包括所有进场单未安装物料的价款)。进度款:承包人须在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付款申请书给工程监理及发包人审批确认完成进度,发包人按核定的实际完成进度而审批当期付款额,并由发包人在次月月底前支付给承包人;完工工程款:根据发包人的分批次开工通知书约定的合同范围内工程全部完成支付累计完成估值的80%(扣留的履约保证金本次付款时支付),本次付款不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竣工验收结算款:合同范围内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提交竣工图和取得竣工证书,结算并签订结算书,在提供相应工程结算总价100%全额发票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质保金付款:本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金不计利息;质保期第一年年满后,支付扣除维修等费用后的50%质保金;质保期第二年年满后,支付扣除维修等费用后剩余款项。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要求:工程竣工前15日向发包人、总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一套,交发包人、总承包人审核;竣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总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三套,由总承包人统一向发包人、物业移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完成竣工图绘制;若承包人未能完善此项工作,发包人有权缓付本工程的进度款。关于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的其他约定:经双方确定的设计变更、洽商费用总额度不超过合同额度5%,则随结算款支付,超过合同额度5%时签订补充协议按合同约定比例随当期进度款支付。承包人在通过工程完工验收和配合发包人、总承包人完成总包工程验收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后,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对承包人送审结算资料审查形式初步完整性后,签收确认。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六个月内办理完成竣工结算(争议项除外),因承包人不协助发包人提供结算所需协助义务的,结算时间自动顺延,不受本条前六个月的限制。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的一定期限内,无论何种原因没有答复均不视为对承包人计算数额的认可。丽江悦境、源著、楹台及酒店小市政工程总价合计16092277元,其中措施项目清单为总包干价,合计303826元,土石方工程清单为综合单价,合计2439671元,排水工程清单为综合单价,合计8711249元,电气工程清单为综合单价,合计4637530元。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后原告进场施工。2018年8月2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楹台和丽朗酒店小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单》,2018年8月25日,向被告提交了《源著和悦境、精品酒店小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单》,两份验收单中甲方项目工程部处均写明“现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验收合格”,项目工程部专业工程师:于世德,设计部:刘天兵,项目工程部负责人:黄伟利。2018年12月27日,原告将丽江复华度假世界项目悦境、源著、楹台及酒店小市政工程结算书附件+电子版、工程签证+电子版、设计变更+电子版、竣工图+电子版材料交付至成本部钟宁处。原告还向侯志勇报送了工程竣工验收、现场签证单、甲供资料领用汇总及清单表、奖惩单、水电费交付证明,报送结算金额为¥19206764.05元。
2017年9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的了前庭喷泉改造项目报价清单(金额合计185634.32元)及相关施工图纸,被告在图纸上加盖了被告公司设计出图专用章。原告主张已经过被告OA系统审批。2017年11月9日,案涉工程中由于涉及调整,精品酒店南侧已施工完成的雨水管及电力管需要拆除,标高降低45cm后重新安装,李自泉在《收方单》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原告陈述变更项目单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作约定,原告按市场价计算后,已经过被告OA系统审批。2018年1月30日,侯志勇、白建军在《设计变更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根据2018年1月30日下发的最新景观图纸修改C05栋水施图纸,按照原图纸的两座污水检查井位于水系中,水系中的污水检查井、污水管需移位,相关工程量增加,工程量以现场收方单为准。2018年1月30日,于世德、东娟在《收方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被拆除的污水检查井位于水系中需拆除,新安装DN300HDPE管10m,挖土宽0.9,深1.2,回填。原告陈述HDPE双壁波纹管DN300、D700污水检查井、管道回填土方项目单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有约定,人工挖土方是原告自行根据市场价确定的,已经过被告OA系统审批相应价款。2017年12月20日,侯志勇、白建军在《设计变更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根据2017年12月20日下发的最新图纸要求,精品西区酒店至56#室外箱变预留发电机应急电源管道增加工程,相关工程量增加,工程量以现场收方单为准。2018年1月30日,白建军、东娟在《收方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总长247.1m,挖完0.95m,深0.7m,土方247.1×0.95×0.7=164.32m3,人工开挖回填方247.1×0.95×0.7=164.32m3,CPVC110管2根长494.2m。原告陈述CPVC110电缆穿线管、回填土方单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有约定,人工挖土方是原告自行根据市场价确定的,已经过被告OA系统审批相应价款。2017年12月27日,侯志勇在《收方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根据水秀单位提资,现补充大湖水秀管线预埋图纸和水秀灯杆结构图纸,发予项目公司工程部,项目工程部要求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按照图纸施工,相关工程量计量给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工程量以现场收方单为准。2017年12月30日,王超、东娟在《收方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1)水钻钻洞,洞口直径20cm,2个;(2)人工挖土方:108.72m3;(3)安装镀锌钢管SC100:57m;(4)安装镀锌钢管SC80:189.0m;(5)安装镀锌钢管SC50:49.4m;(6)电力手孔井:7.0座;(7)C25砼浇筑:13.95m3;(8)路灯支座基础钢筋笼预埋件:4.0个;(9)预埋镀锌方管100*100:36.0m;(10)回填土方:77.14m3,已完成4个高杆灯基础预埋,完成预埋件水秀提供两排灯基础已完成。原告陈述安装镀锌钢管SC100、安装镀锌钢管SC50、电力手孔井、安装镀锌方管100*100、回填土方单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有约定,C25砼浇筑单价合同没有约定,是参照总包单位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确定即中铁建设集团公司昆明分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的价款确定,路灯支座基础钢筋笼预埋件、水钻钻洞洞直径20CM、人工挖土方是原告自行根据市场价确定的,已经过被告OA系统审批相应价款。2017年9月23日,黄锦利在《现场签证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源著悦境修建临时施工道路,具体工程量详见现场收方单。2019年9月21日,吴正普、刘志豪在《收方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1—8段施工便道填建筑天然砂砾合计1318.7立方米,情况属实,工程量经现场确认涉及费用另议。原告确认该项单价是参照的是被告公司与案外人玉龙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丽江复华度假世界大市政南侧道路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二)确定的,经过被告OA系统审批相应价款。2017年11月22日,翟珂、李自泉在《现场签证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为了加快源著、悦境地块整体施工进度,并保证施工运输主道路通畅运行,部分通道需要覆盖钢板临时保护,以满足施工运输需求,工程量由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实施。钢板拉到施工现场实测:钢板型号为3cm厚,180cm*800cm,共4张。2018年6月25日,李自泉、东娟在《收方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现场已完成,情况属实。现场已铺装完成,共4张,规格1.8m×8m,厚3cm。原告陈述该项单价合同中并未约定,是原告自行根据市场价确定的,已经过被告OA系统审批相应价款。2017年12月20日,于世德、侯志勇在《现场签证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楹台A、B、C、D、E区户内存在有几户排水铸铁管DH150出隔油池出口深,甲方工程部要求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在墙上开的重新安装出户管,工程量计量给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工程量详见现场收方单。2018年5月10日,于世德、东娟在《收方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1、开洞及修复(洞宽0.4m)合计:8处;2、铸铁管DH150(含材料)合计11.9m、铸铁管DN100(含材料)合计:10.3m;4、人工破除砼合计0.75m3;5、C20砼恢复合计:0.62m3。原告陈述开洞、修复项目、人工破除砼的单价在合同没有约定,是原告按照市场价确定的价款,排水铸铁管DN150、排水铸铁管DN100项目的单价在合同有约定,C20砼恢复项目单价在合同没有约定,是参照总包单位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确定,已经过被告OA系统审批相应价款。2017年12月20日,于世德、侯志勇在《现场签证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楹台B04、B05、B06号楼户内排污管比户外排污主管埋置的还深,甲方工程部要求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来重新安装户内排污管,工程量计量给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工程量详见现场收方单。2018年1月17日,于世德、东娟在《收方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拆除恢复砼,新做铸铁管26m。原告陈述人工破除砼、C20砼项目的单价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是参照总包单位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确定。排水铸铁管DN100的单价在合同有约定,已经过被告OA系统审批相应价款。2017年11月22日,于世德、侯志勇在《现场签证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丽朗酒店东庭、中庭、西庭夹层内安装雨、污水出户管,墙上钻开洞,雨水管材料东庭更改为铸铁管DN300,雨水管材料中庭更改为镀锌钢管SC200,雨水管材料西庭更改为铸铁管DN150,东庭污水管材料更改为铸铁管DN200,发予项目公司工程部,项目工程工程部要求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按照图纸施工,相关工程量计量给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工程量以现场收方单为准。2017年11月1日,于世德、东娟在《收方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东庭、中庭、西庭,开洞,布管施工完成。原告陈述排水铸铁管DN150项目单价在合同中有约定,水钻开洞及修复、排水铸铁管DN300、排水铸铁管DN200、镀锌钢管SC200项目的单价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是原告按照市场价确定的,已经过被告OA系统审批相应价款。2017年11月22日,于世德、侯志勇在《现场签证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由于原设计图中漏项,现要求安装一根污水管HDPE双壁波纹管DN200从君临化粪池预留井至楹台污水井,甲方工程部要求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工程量计量给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工程量详见现场收方单。2017年12月30日,于世德、东娟在《收方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人工挖土方55.05m3,安装HDPE双壁波纹管DN200实量:36.7m,D700塑料井一座,管道回填35.7m3。原告陈述HDPE双壁波纹管DN200合同、D700塑料污水井、管道回填土方陈述的单价在合同中有约定。人工挖土方项目的单价在合同没有约定,是原告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已经过被告OA系统审批相应价款。2018年3月16日,于世德、侯志勇在《现场签证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纳街北大门至度假小镇新增网管工程:自来水管网、燃气管挖土方和回填土方,移树和栽树,小市政高压电相关管网工程由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工程量计量给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工程量详见现场收方单。2018年3月24日,于世德、张庆远在《收方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现场实收工程量,具体以合同清单及图纸为结算依据。原告陈述机械挖土石方、回填土石方、弃土外运、CPVC100电缆穿线管、电力检查井项目的单价在合同中有约定,移树和栽树、人工挖土方、人工拆除铺装、破除砼、恢复C25砼、人工恢复铺装、SC200镀锌钢管、回填砂项目单价在合同均没有约定,是原告参照市场价确定,7孔通信管的单价是参照玉龙县金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确定,已经过被告OA系统审批相应价款。2018年5月21日,于世德、侯志勇在《现场签证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甲方工程部要求丽朗酒店西区南侧地下停车场入口坡道污水管改为RC200镀锌管,会议中心主入口检查井位置调整,精品酒店锅炉旁—悦境98#冷却塔预埋套管,甲方工程部要求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相关工程量计量给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工程量以现场收方单为准。2018年5月21日,李自泉、东娟在《收方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丽朗W1—W2污水管HDPE200被拆除长度12m,被告拆HDPE200长度10m,D700污水井2座,精品预埋DN400,钢筋砼管12m。原告陈述挖土方、HDPE双壁波纹管DN200、D700污水检查井、管道回填土方、安装DN400钢筋混凝土预制管项目单价在合同中有约定,RC200热镀锌管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是原告参照市场价确定,已经过被告OA系统审批相应价款。2017年12月4日,于世德、侯志勇在《现场签证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由于源著、悦境景观园林行车桥设计图纸更改,行车桥位置已完成的雨、污水管,雨、污水检查井,强、弱电管埋设位置需更改,经甲方工程部现场收方确认工程量。工程量详见现场收方单。2017年12月4日,李自泉、张庆远在《收方单》中对原告申请收方的内容在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工程量已复核。原告陈述CPVC160电缆线穿线管、格栅式塑料管4孔、格栅式塑料管9孔、HDPE双壁波纹管DN200、D700污水检查井、电力手孔井、CPVC110电缆线穿线管、D1000污水检查井、HDPE双壁波纹管DN600、HDPE双壁波纹管DN400项目单价在合同有约定,七孔通信管、7孔通信管项目的单价是参照玉龙县金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确定,已经过被告OA系统审批相应价款。2018年6月22日,于世德、侯志勇在《现场签证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在丽朗酒店、度假小镇、楹台增加景观预留给水点项目,甲方工程部要求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工程量计量给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工程量详见现场收方单。2018年6月25日,于世德、东娟在《收方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现场已完成,抽水机台班,2个,增加用水点前大湖主体已完成,3个用水点施工完成,抽水2个台班。原告陈述安装DN50镀锌钢管项目单价在合同中有约定,安装工、电焊工、抽水机项目单价是参照玉龙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确定,合同里没有约定,铸铁DN50阀门、开口及修复、PE110阀门、PE110法兰头、钢制110法兰头、Φ14螺丝、PE110三通、人工挖土方、砖砌阀门手孔井(700mm*700mm)合同没有约定,是原告参照市场价确定,已经过被告OA系统审批相应价款。2017年11月22日,于世德、侯志勇在《现场签证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纳街D02西侧,高压电、弱电、弱电交叉,按规范要求不能直接交叉,弱电增加镀锌钢管套,甲方工程部要求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工程量计量给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工程量详见现场收方单。2017年11月25日,于世德、东娟在《收方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现场已完成,增加镀锌钢管SC160,共24m。原告陈述增加镀锌钢管SC160项目单价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是原告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已经过被告OA系统审批相应价款。2018年6月5日,于世德、侯志勇在《现场签证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东西区大湖增加给水阀门井,增加给水预留接口至大湖内工程,甲方工程部要求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工程量计量给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工程量详见现场收方单。2018年6月10日,于世德、东娟在《收方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现场已完成,东西大湖增加,阀门井已完成,挖土6m3。开孔20cm2个,PE150管12m,90度弯头6个。原告陈述人工挖土方、水钻钻洞(直径20cm),PE150钢丝骨架管,PE150钢丝骨架90度弯头项目单价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是原告参照市场价确定,已经过被告OA系统审批相应价款。2018年5月10日,于世德、侯志勇在《现场签证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楹台C02和C03号楼之间增加一根燃气管,甲方工程部要求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工程量计量给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工程量详见现场收方单。2018年5月10日,于世德、东娟在《收方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现场已完成,已施工完成。原告陈述人工破除砼和C25砼恢复单价是参照被告与总包单位的合同价款确定,人工挖土方单价是参照市场价确定,已经过被告OA系统审批相应价款。2018年3月18日,于世德、侯志勇在《现场签证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丽朗酒店出入口设计调整铺装标高和位置,雨水井需根据现场情况移位安装。甲方工程部要求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进行移位施工,工程量计量给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工程量详见现场收方单。2018年3月20日,余杰、东娟在《收方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增加2座D1000雨水井。原告陈述新安装雨水D1000塑料井单价在合同中有约定,已经过被告OA系统审批相应价款。2018年6月5日,于世德、侯志勇在《现场签证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丽朗酒店周围雨污水工程施工完毕,2018年5月29日下大雨,雨、污水检查井被绿化及建筑垃圾堵塞,无法排除,甲方工程部要求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进行抢险施工,工程量计量给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工程量详见现场收方单。2018年6月5日,于世德、东娟在《收方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6天人数合计981日(2018.5.30至2018.6.4),原告陈述人工费单价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是原告参照市场价格确认的,已经过被告OA系统审批相应价款。2018年1月22日,于世德、侯志勇、白建军在《现场签证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为了配合纳街消防验收,甲方要求对纳街现场清理垃圾、消防通道临时修路、消防通道路面洒水、消防池注水等。甲方程部要求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配合消防验收施工,工程量计量给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工程量详见现场收方单。该现场签证中对清运垃圾工程量暂估确定为1140m3,合价为57000元,挖机台班工程数量暂定为20,暂估合价为64000元,18m3洒水车洒水工程数量暂定为20,合价为12000元,洒水车运水工程数量暂定为900m3,合价暂定为29700元。2018年1月25日,于世德、侯志勇、白建军在《收方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原告已完成清理建筑垃圾1140.00m3,修路使用挖机台班20.0台班(含晚上),路面洒水:装水18m3洒水车使用合计20车,悦境98、99号楼消防池注水,采用洒水车把水运来,消防池水量容积为700.00m3,含管道内的水共运水900.00m3,原告陈述已经过被告OA系统审批相应价款。2018年4月24日,侯志勇、白建军在《现场签证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根据电力表箱图纸变更,源著、悦境地块室外电表箱需根据景观意见调整位置,甲方工程部要求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负责因室外电表箱位移导致发生的管线、电力手孔井增加工程施工,工程量计量给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工程量详见现场收方单。2018年4月24日,白建军、东娟在三份《收方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原告申请收方内容属实。原告陈述电力手孔井、CPVC110电缆线穿线管、CPVC50电缆线穿线管、回填土方及外运土石方项目单价在合同中有约定,人工破除砼是根据总包单位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单价确定,合同里没有约定,人工挖土方及人工在墙上开洞项目单价在合同没有约定,是原告参照市场价确定,已经过被告OA系统审批相应价款。2017年12月4日,于世德在《现场签证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受建筑边脚手架和门柱的影响,纳街B01—B11段强电管埋设在消防道路基范围内,为保证路基压实质量,电力管及检查井的完整性,对该路段管线采用C15混凝土包管处理。工程量详见现场收方单。2017年12月10日,于世德、东娟在《收方单》中建设单位处签字确认:砼回填:0.99m,深0.82m,总长90.6m,16根电力管:0.99m,深0.82m,总长89.5m,合计117m3。原告陈述B01-B11段强电管线采用C15混凝土包管项目单价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是原告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已经被告OA系统审批相应价款。
另查明,张庆远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5日与被告订立有劳动合同,翟珂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与被告订立有劳动合同,白建军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与被告订立有劳动合同,李自泉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与被告订立有劳动合同,余杰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与被告订立有劳动合同,于世德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与被告订立有劳动合同,刘天兵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与被告订立有劳动合同,***攀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与被告订立有劳动合同,侯志勇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21年3月5日与被告订立有劳动合同,东娟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与被告订立有劳动合同,钟宁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与被告建立有劳动关系。被告对上述工作人员签字的设计变更单、工作联系函、收方单及现场签证单均予以认可。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结算书中措施项目清单的总价303826元,土石方工程清单的总价2019899.64元,签证、设计变更的总价1256627.50元予以认可,对原告主张的排水工程清单总价超出合同约定总价款8711229.08元的增项部分不予认可,电气工程清单超出合同约定总价款4639248.47元的增项部分不予认可。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90363.66元,于2017年11月15日支付工程款1546861.80元,于2017年11月27日支付工程款2712673.25元,于2018年1月15日支付工程款1696251.51元,于2018年1月26日支付工程款2619537.43元,合计9765687.65元。原告认为涉案工程已竣工,并于2018年7月15日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则认为涉案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经释明后,原告表示对被告不认可的排水工程清单及电气工程清单增加工程量不申请鉴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丽江复华度假世界项目悦境、源著、楹台及酒店小市政工程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原告虽已将竣工结算资料提交至被告处,但原、被告在合同中未约定被告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且原告无证据证实原、被告双方已对原告主张的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确认,故对原告提出按19206764.05元计算工程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原、被告在《丽江复华度假世界项目悦境、源著、楹台及酒店小市政工程合同协议书》中已约定按固定价款进行计算工程价款,但原告无证据证实其实际施工的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的工程量情况,经释明后,其表示不申请鉴定,故对原告主张的排水工程总价款根据被告认可的支持为8711229.08元、电气工程总价款根据被告认可的支持为4639248.47元,对措施项目总价按被告认可的支持为303826元,土石方工程价款按被告认可的支持为2019899.64元,签证、设计变更总价按被告认可的支持为1256627.50。综上,对原告主张的工程价款支持为16930830.69元,庭审查明,被告已支付9765687.65元,扣除原告未在本案中主张的5%的质保金及上述已付款项后,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318601.51元。
原、被告双方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未做约定,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现原告主张其已于2018年7月15日将涉案工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应自2018年7月15日起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但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工程交付时间不予认可,原告亦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庭审查明,原告已于2018年12月27日向被告提交了竣工结算资料,故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利息依法支持为自原告向被告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之日即2018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
对于原告提出的其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变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的事实清楚,故原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丽江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318601.51元,并承担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二、确认原告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在被告丽江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人民币6318601.51元范围内对位于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丽江复华度假世界项目悦境、源著、楹台及酒店小市政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73836元,由原告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承担18824元,由被告丽江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5012元。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丽江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艳柳
人民陪审员 和群星
人民陪审员 张玉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和春芳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