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7民初37号
原告丽江**盛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于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丽江**盛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江**盛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江**盛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0.00元,减半收取6300.00元,由原告丽江**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普丽仙
审判员 张培贵
审判员 高精红
书记员 郭彦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