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云0111民初6892号
原告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6,减半收取1133元由原告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其余1133元按规定退还原告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恒刚
人民陪审员 郭翠芬
人民陪审员 杨 萍
书 记 员 吕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