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

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丽江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0114财保365号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丽江**盛建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后,申请人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丽江**盛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丽江古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60×××××的存款924421.34元进行查封。申请人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丽江**盛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丽江古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60×××××的存款924421.34元进行查封,查封时间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素珍
书记员  杨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