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0114财保365号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丽江**盛建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后,申请人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丽江**盛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丽江古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60×××××的存款924421.34元进行查封。申请人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丽江**盛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丽江古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60×××××的存款924421.34元进行查封,查封时间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素珍
书记员 杨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