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展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西华展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204执2094-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展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被执行人***,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
**高,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
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广西华展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4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广西华展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案款54125元,承担执行费712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4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饶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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