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平达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榆林市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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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脂县人民法院米脂县人民法院p t ” > < s p a n s t y l e = ” f o n t - f a m i l y : 宋 体 ; f o n t - w e i g h t : b o l d ” >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827执恢26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平达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榆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榆仲裁字(2016)第018号裁决书、米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27执47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榆林市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平达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榆林市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平达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剩余欠款70349.4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市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平达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兑现11000元现金,2019年8月21日将剩余兑现款59349.47元汇入本院执行账户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平达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已领取59349.47元。该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榆林市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在(2018)陕0827执47号执行案件中全额缴纳。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827执恢26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9月5日结案。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