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5470号
原告:XX道星澜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左小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永波,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煤炭科学技术研究所,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惠毅,该所总经理。
原告XX道星澜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达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煤炭科学技术研究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XX道星澜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XX道星澜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