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平达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平达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榆林市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27执4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平达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梅,女。
委托代理人:***,男。
被执行人:榆林市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云,男。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的西安平达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榆林市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榆林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榆仲裁字(2016)第01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确定:一、由被执行人榆林市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平达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欠款91000元及利息12244.8元、仲裁费5656元(合计108900.8元),(于2018年6月20日前兑现60000元,余款48900.8元于2018年8月20日前兑现完毕);二、如逾期未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平达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可对榆仲裁字(2016)第018号仲裁书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448.67元由被执行人榆林市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和解后,申请执行人西安平达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平达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欣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双方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榆仲裁字(2016)第018号裁决书项下的债务即告清偿完毕;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827执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