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工集团吉林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龙潭区玉良空心砖厂诉吉林市瀚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03民初941号
原告:吉林市龙潭区**空心砖厂,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哈达村四组。
经营者: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延年,吉林延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桂秀,女,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吉林市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庆丰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寰宇,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吉***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漓江路19-100号。
法定代表人:雷玉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华,吉林尊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建工集团吉林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北大湖经济开发区24-12-10-115号第六房间。
法定代表人:杨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林市龙潭区**空心砖厂诉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柴桂秀、第三人吉***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建工集团吉林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市龙潭区**空心砖厂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市龙潭区**空心砖厂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龙潭区**空心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8元,由吉林市龙潭区**空心砖厂负担。
审 判 员  孙忠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聂鸿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