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03民初2060号
原告**与被告吉林建工集团吉林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北农民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吉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崔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倪玉馨
代理书记员 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