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执123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建工集团吉林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建工集团吉林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204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吉0204执12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柏森
审判员 林程程
审判员 邱连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