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03民初1970号
原告:**连,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保政,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建工集团吉林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北大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10月13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市江北农民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经理。
原告**连与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建工集团吉林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北农民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连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连与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建工集团吉林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北农民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经解决,**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58.0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杜凤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薛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