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1831号
申请人:上海南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630890482L,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田林东路55号11层D12室。
被申请人: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1223083R,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山大道29-5号。
法定代表人:董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南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南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599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南农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599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磊 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华佳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