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503执保17号
立案庭、广西南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广西南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北海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的(2021)桂0503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月27日向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申请人北海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北海市共计175套房屋、总面积为12338.75㎡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证:北国用(2010)第××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查封限额23670900.57元,查封期限三年。(具体详见《北海.恒海居房号表》),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依法办理,并于2021年2月7日回函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021)桂0503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