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南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502民初4002号 原告:***,女,苗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珊,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南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重庆路西3号南地大厦010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77741687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南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2年6月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广西南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海劳人仲字[2022]第32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分别起诉。现该两案本院均已经立案受理。为避免相互矛盾的裁判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应对该两案进行并案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2)桂0502民初4002号民事案件的审理; 二、将(2022)桂0502民初4002号民事案件并入(2022)桂0502民初3788号民事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梁 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