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金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鸡西市中康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金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申1357号
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鸡西市中康大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维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凤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金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志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生,黑龙江省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鸡西市中康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金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3民终957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康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金胜公司完成施工面积为38906.42平方米缺乏证据证实,金胜公司施工面积为38906.42平方米,金胜公司未完成全部施工,12栋外墙底部1.5米以下区域没有施工。原判决认定其擅自使用案涉工程,缺乏证据证实。因案涉工程回迁户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给政府分忧,在不具备验收条件下,先行安置回迁户入住,且由于金胜公司拒不提供竣工资料,导致无法验收,金胜公司应承担责任。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由金胜公司提交竣工资料后,其才能支付工程款,而金胜公司未能提交竣工资料,导致案涉工程无法验收,原判决在金胜公司未提交竣工资料情况下,判令其支付工程款,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金胜公司施工面积是否为38906.42平方米,金胜公司是否完成全部工程量的问题。中康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外墙真石漆、刚性漆实刷面积表》载明金胜公司实刷面积为38906.42平方米,金胜公司对该面积无异议。2016年11月14日,中康公司在鸡西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亦认可金胜公司实刷面积,原判决认定金胜公司完成工程量为28906.42平方米并无不当。关于中康公司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擅自案涉工程的问题。中康公司提供鸡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推进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该情况说明载明"当时已经完成的12栋多层楼房还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为了缓解回迁户上访问题的矛盾,中康大地置业有限公司采取先行入住,逐步完善的办法……"可以证实系中康公司在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情况下,采取先行入户的办法,中康公司应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案涉工程行为承担责任。原判决认定并无不当,中康公司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鸡西市中康大地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洪波
审判员  刘东兴
审判员  白 捷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