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金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黑龙江金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浦甲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103民初字第735号
原告黑龙江金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小区101栋3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屈志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宾安,身份证号,男,住哈尔滨市动力区。
被告浦甲春,身份证号,男,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金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浦甲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金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金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金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黑龙江金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孟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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