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金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鸡西市中康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金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302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中康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黑龙江金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中康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金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3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黑龙江金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判决书中判定的工程手续。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中康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金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1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待申请执行人给付被执行人680000元后,本案申请执行内容视为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给付被执行人680000元后,本案申请执行内容视为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