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602民初1772号
原告:淄博火炬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09846C。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达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七一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3908212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原告淄博火炬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达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3月08日立案受理。原告淄博火炬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被告***达发电有限公司已支付案涉货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不再缴纳,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火炬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