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3民初9753号之二
原告:淄博火炬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南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原告淄博火炬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淄博火炬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火炬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火炬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