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3民初2162号
原告: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火炬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火炬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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