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川路塑胶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川路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市盈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91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川路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市盈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23日生,汉族,吉林市盈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3月1日生,汉族,吉林市盈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成都川路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盈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是本院作出的(2016)吉0291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市盈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94411.8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51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吉林市盈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吉林市盈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3月30日、4月17日、5月21日、6月11日、7月10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吉林市盈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辆、证券、工商注册、互联网银行、银行存款等信息,经查询,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依法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0000元、2019年3月14日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于2019年3月18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0000元,上述账户均因余额不足,故无法扣划。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通过线下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吉林市盈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林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吉林市盈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在被执行人住址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吉林市盈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同日在其居住的小区张贴了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公告,至今无线索。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故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谭久亮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