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川路塑胶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川路塑胶集团有限公司、***飞花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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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5民初6162号
原告:成都川路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西二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荣雪、王**,该公司员工。
被告:***飞花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储鑫路17-1号1幢616室。
法定代表人:侯绍忠。
原告成都川路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飞花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川路塑胶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川路塑胶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川路塑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成都川路塑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谈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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