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视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行、河南省视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02民初1682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行,住所地辉县市中心路中段路东25号。
负责人:***。
被告:河南省视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明星路以南舜华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平本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行、河南省视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以三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路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