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5财保20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月2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申请人:河南省视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明星路以南舜华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833160XE。
法定代表人:平本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视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3万元。申请人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河南省视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号大通牌小型专项作业车一辆予以查封,同时申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3万元保函(编号:815812018410185000038)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省视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号大通牌小型专项作业车一辆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