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视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视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5财保204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月2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申请人:河南省视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明星路以南舜华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833160XE。
法定代表人:平本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视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3万元。申请人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河南省视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号大通牌小型专项作业车一辆予以查封,同时申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3万元保函(编号:815812018410185000038)作为担保。
2018年7月9日,被申请人河南省视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3万元现金作为反担保,请求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视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号大通牌小型专项作业车一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视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号大通牌小型专项作业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