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2执948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鸣仁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院1号楼160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树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
北京鸣仁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2民初1018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 000元、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上述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
4、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及本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凌 翥
审 判 员 张 峰
审 判 员 李树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