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1080号
原告:合肥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民营经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93564112H。
法定代表人:司家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宗兵,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迪,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延安西路四海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1497051484。
法定代表人:黄卫,总经理。
原告合肥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合肥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华菁
二0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廖文娟
书记员项化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