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790号
原告:合肥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巢湖市
民营经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93564112H。
法定代表人:司家强,总经理。
被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
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1490684334。
法定代表人:陈永鸿,总经理。
原告合肥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号立案。原告合肥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5元,由合肥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志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左小娟